民法与税法紧密联系

(二)民法与税法紧密联系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物权等财产或债权权利。税法上规定的征税对象正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所指向的部分财产权归属、流转和占有、处分、收益行为。因此,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财产权取得、占有、收益和处分关系的第一位法律规则,税法则是在依据民法确定财产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基础上,以国家为主体参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所以说,在判断征税对象上,一般需要利用民法的基本知识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涉及不动产转移方面的规定,一定要按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办理。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编规定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制度,而一些纳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为基础。从征管实践看,一般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确定税收征税对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事法律行为,就不会产生交易或者说物权的流转变动,尽管不是所有的交易或物权流转变动都能产生课税对象,但是税法中的各类应纳税收入,通常是纳税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活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