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上的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时,须具备以下条件:双方互负债务、互负债权;提出抵销的一方债务已经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