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规定

(五)特殊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小结:以上规定说明,成年子女从法律上可能需要赡养的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养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父母已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兄姐(尽了扶养义务的)。当然,在收养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和养父母的关系不能同时存在。父母对子女从法律上可能需要抚养的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包括婚生兄弟姐妹、非婚生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一个人可能同时存在婚生兄弟姐妹、非婚生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