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

  五、小结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民事主体都有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而纳税义务人必须是享受民事法律权利的民事主体,但不一定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这要区别不同的税种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享受民事法律权利,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说明其不能成为纳税人,例如,接受赠与的房产则可以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是两者侧重点各有不同,民事主体注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护民事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税法上设定纳税义务人具有法定性,注重税源税基的保护,强调了国家税收利益至上。

笔者认为民事主体要成为纳税义务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二是有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者是税法确定的应税对象或应税项目;

三是其行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例如,销售、视同销售、进口货物、加工修配、占有、赠与、继承、订立合同等行为。

举个例子: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赠与玉石的行为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自然人甲作为民事主体,是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玉石属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赠与行为是不是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呢?在增值税法上规定了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种行为,先来看两人的行为是不是销售?从销售的定义看,销售是指有偿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结合本例,民法上所称的赠与行为,应该是无偿的,不符合销售的条件。那么是不是视同销售呢?视同销售的主体,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甲既不是税法所指的单位,也不是税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综上所述,自然人甲不是此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自然人甲换成个体工商户,那么根据以前的条件,可以判定该个体工商户应该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