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界定
2025年08月10日
(四)责任界定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第十九条规定,承办的执业人员在对委托人提供的代理事项所需资料验证、核实的基础上,制作税务代理报告、涉税文书等,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三条规定,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未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假设出现偷税行为,如何承担责任?纳税人作为被代理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如果是真实的,但因为代理人的原因被认定为偷税行为,那么,纳税人该不该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讲,其有主观故意吗?没有故意或过错,不能进行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规定,但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具体承办被代理人业务的从业人员应负什么责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又该承担什么责任?笔者认为,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追究代理人的责任是可以的,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具体从业人员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纳税人向代理机构提交的一些资料和代理机构提供的申报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当然还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界定故意或过错的基础上区分责任。这里面还要注意被代理人、代理人在出现违法行为时的过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