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如果属于自开发票的情形,即使纳税人已经就此项收入申报缴纳了税款,一般情况下不进行退税。由于企业还要继续经营,还可能产生税收,因此,可以在企业内部自行处理,不必申请退税。如果不再经营,可能产生多缴,这种情况下,应该申请退税。如果属于代开发票,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的规定,在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实行分期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政策,因此,不必退税,由纳税人自行在账务上做抵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