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民事权利与税收违法行为
民事主体享受合法的民事权利,包括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已经享受的民事权利。但是,取得民事权利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涉及纳税义务时,应该尽到应尽的税法义务,合法地取得或者拥有民事权利。当然,涉及税收义务时,主要涉及民事主体的财产权。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采取不开发票、少开发票、虚开发票、低价转移财产或虚构业务取得财产,虽然民事主体因此能够增加自己的财产,但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当然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造成不缴税款、少缴税款的损害后果,则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并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民事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在账簿上做手脚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不申报、虚假申报、虚构计税依据、假报出口等手段,可能会不合法地增加自己的财产,损害国家的利益,理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如果违犯了刑法上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税法在规定纳税义务时,有的税种如增值税规定销售动产在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暂时由纳税人收取再向国家缴纳,如果纳税人不向国家缴纳这部分已经向其他民事主体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据为己有,那么可能会产生逃避缴纳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有的税种(如契税)规定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发生时发生纳税义务,且应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缴纳契税,如果民事主体采取在合同协议上少计成交价格的方式少缴纳税款,则可能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有的税种(如所得税)规定在取得收入后进行申报纳税,如果民事主体取得虚开的发票多扣成本,可能造成少缴所得税的情形。《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这里,仅讨论民事主体为达到少缴税款不缴税款和非法获取财物等目的,通过虚构业务牟取私利的几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