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付款期限的特殊规定对纳税义务的影响

  四、合同付款期限的特殊规定对纳税义务的影响

对货物征收增值税时,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营改增项目,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笔者认为,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该借鉴《民法典》对付款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付款期间的规定,合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尤其是在现代服务业中,一些服务何时完成不易界定,没有确定相应的标准。例如,在租赁合同中,是把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视为服务完成,还是承租方把租赁费交付视为双方服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