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印花税方面

(二)印花税方面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了符合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合同或协议、证券交易协议,那么就应该贴印花税票。由于印花税票采取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划销的方式,因此一旦购买了印花税票,就已经支付了印花税票所含的税款。根据印花税征收的规定,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如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的规定,那么合同或协议自然自始无效。这样,征收印花税的课税基础将失去,课税依据不存在,自然缴纳的税款应退还。但是《印花税法》并没有规定退税的情形,只规定了免征情形,可见在《印花税法》上并不认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导致的多缴退税。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多缴的印花税理应退还,尽管在征管方式上有一些难处,但是不能因为不易操作而否认纳税人多缴印花税的事实从而不退税。其实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多缴退税的规定相矛盾。《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况且在《印花税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