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合同标的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

  一、不同的合同标的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不同的课税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

1.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