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

(六)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 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 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该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该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对于继子女,这个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也包括已经基于父母再婚而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民法典》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设定了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即如果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适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笔者认为应与《民法典》规定一致,表述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明确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作为抚养人扣除相应的支出,反过来讲,当这些人年老需要赡养且符合赡养条件时,赡养人也应该能够扣除相应的支出。但这里的规定看似只有一个选项,即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可以扣除。笔者认为在考虑赡养抚养支出时,应紧扣《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确保赡养抚养扣除有可靠的法源。还有一个问题是,目前确实存在一个成年子女赡养自己的生父母和继父母4位老人的情况,最高2 000元的标准,与成年子女实际支出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笔者认为,对赡养费的扣除,应遵循方便、实用且实际的情况,直接规定赡养一位老人的最高扣除限额如每月1 000元/人,让纳税人自己申报处理,更符合实际。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关于子女的规定与《民法典》是一致的。在税收扣除上,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该办法规定执行的要求,这个“其他人”可以扣除监护的这个未成年人的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