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物范围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动产质物与《民法典》相一致,但权利质物仅列举了五类,并以“等”字结束,不知道“等”字是否包括《民法典》中涉及的质押权利类型。《民法典》规定,除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外,还有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从质物范围上看比较广泛,且都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可固化的财产。笔者认为,如果修订《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有必要借鉴,并且在符合税收易操作的情况下,明确几项权利质物,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