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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2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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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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