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演讲稿
述职报告
活动总结
首页>
图书频道>
政法>
法学
(四)动产交付
2025年08月10日
版权
(四)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一章
下一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