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还有性质基本相似的合同——修缮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房屋等不动产,定作人为此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修理的对象不同,修理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修缮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修理合同业务与税法上所说的修理修配业务一致,都是对货物修理,使其恢复原来的功能,应按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修缮合同业务与税法上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性质相同,修缮服务的表述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应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