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物是否征税由税法规定,由物的实质决定

  二、合同标的物是否征税由税法规定,由物的实质决定

在对货物课征增值税时,只要被认为是货物,就应该属于征税的范围。但在征收消费税时,税法上通过正列举的方式,表明对哪些货物征税,不在正列举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成品油包括汽油(无铅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到底什么货物属于成品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逐一进行了注释。如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如果一个货物品名被称为工业重油,到底该不该征消费税呢?我们不应该拘泥于一个货物的名称,而应该穿透到这个货物的本质,确认其是否符合税目解释的范围。

典型案例:江苏悦达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某某公司)与常州市税务局关于生物重油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的行政诉讼案 (9)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9月3日,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原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据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确定悦达某某公司为待查对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原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认为悦达某某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生产销售“生物重油”14 767.426吨,未作消费税应税产品申报纳税,作出常国税稽处〔2015〕8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80号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按燃料油消费税税率补缴消费税11 991 149.91元。随后悦达某某公司申请复议,复议维持税务处理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再审撤销原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

争议焦点:悦达某某公司生产的生物重油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

税务局观点及政策依据:应当征收消费税。依据如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因此,生物柴油亦属于成品油的范畴。《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成品油系消费税的应税商品,在销售时应当缴纳消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原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将涉案“生物重油”归类于成品油并无不当。悦达某某公司以生物重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油品,原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燃料油税率计算应缴消费税款亦无不当。

企业观点及政策依据:不应当征收消费税。依据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企业用地沟油生产生物柴油,并将生产生物柴油后的剩余物质即地沟油的残留物自行命名为“生物重油”,该产品虽能替代部分成品油,但没有成品油的任何成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生物重油”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列举范围。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税务局的意见。认为原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将涉案“生物重油”归类于成品油并无不当。悦达某某公司以生物重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油品,原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燃料油税率计算应缴消费税款亦无不当。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行终6号行政判决和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2)撤销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常国税复字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悦达某某公司对常国税稽处〔2015〕8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移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处理。

本案评析:

这个案件之所以被撤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并没有在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作出明确的裁决。由于行政复议主体的错误,造成整个案件被推倒重来。江苏省税务局2021年4月27日作出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原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关于征收消费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其实,在判定是否应税时,一是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去贯彻落实应税税目,不能仅从字面上去臆定什么应该征税;二是要按照实质性原则去理解应税税目,去伪存真,要有穿透式税收思维,而不能仅以固化的表现形式去理解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