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权

(二)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物、物权和债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简而言之就是物上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行使对物的处分权,包括转让物的所有权和出租的物取得物的收益权,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行使对物和物权的民事权利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来完成。有时候意思表示可以用合同的形式来表现。买卖物,有时签订买卖合同,就是这个意思。通过合同形式取得的收入,这个债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才能成为应税所得。至于侵权行为取得的侵权赔偿或补偿、无因管理中偿还必要支出费用以及不当得利的求偿返还等债权,不应该成为应税所得,对其征税也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因为税法上的个人所得,应该不具有补偿性或赔偿性,如果对其征税违反了基本的公平原则。如在侵权行为中,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就不应该对因交通事故取得的赔偿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