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票申请上

(一)在发票申请上

对于申请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该规定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进行确定。在这里明确一个认识:无论是现在推行的先照后证,还是原来的前置性审批,都需要纳税人把经营范围记入营业执照;无论是事后审批,还是前置审批,都需要纳税人取得经营许可后,才符合依法经营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了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不符合经营开业条件的市场主体是不允许经营的。税务机关对个别后置审批经营项目可以与市场监管部门、政务行政审批部门取得联系,可以借助于数据平台,了解纳税人的开业情况。当然,作为税务机关,我们有权力认定纳税人申请发票时已经符合开业条件,至于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则由相关审批部门来承担。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这个规定应该与先照后证是有衔接的,如果核定出现变化,可以提出变更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变更。税务机关应该注重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八条规定了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明确指出,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这里仍然强调的是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如何判断呢?是到纳税人场所实地核查,还是依靠原来的税务登记资料呢?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可能全部实施实地核查,应该借助原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登记了的经营范围就是最好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