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利的要求

(五)行使权利的要求

《民法典》设定了物的所有权,规定了哪些不动产和动产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私有。建立在所有权基础的物权处分权,是取得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基础。凡所有国家所有权的物,只有国家有权处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处分都是无效的,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果交易国家禁止组织或者个人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国家拥有的文物、矿藏等,那么交易行为是无效的。对于用益物权,除居住权外,都可以转让。当然,一些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转让对象和使用用途的限制。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的土地经营权依法可以转让,但也规定了自主开展农业经营的要求,实质上是规定了使用用途。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