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之所以称之为效力待定,因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相应的民事主体同意,如果相应的民事主体不同意,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况在《民法典》中还有很多情形,它面对的最终结果一是无效,二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