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态原则在税收中的实践与应用

第七节 绿色生态原则在税收中的实践与应用

《民法典》提出了绿色生态的民法原则,如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 协议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围绕绿色生态,税法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了充分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