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的规定
在流转税里面,基本规定了违约金同销售额一起计算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所得税法方面,把违约金收入作为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违约金收入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违约金收入等。在财产税里面,规定同流转税一样。《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在答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时批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计算流转税、财产税和所得税时处理违约金的思路是一致的,只要违约金是依附于销售行为的,就应该计入销售额征税。从违约金的形成原因看,是在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在时间上应该是与销售标的物的价款一同收取,所以应该一样征税。这与违约金的性质是一致的。但是对于不依附于销售行为而发生的违约金,例如,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本就没有履行,这个时候收取的违约金征收税款就不能并入流转税的销售额中。在处理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的这个收入,也不能按签订转让合同指向的所得项目征收。
需要指出的是,价外费用中规定的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和赔偿金,其性质都是为了赔偿对方因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收取了这部分损失,等于把损失找了回来,所以并入收取的销售额是合理的。
对于定金的规定,在一些省区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预售合同、销售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为预收款,如果未完成交易而没收的定金或其他违约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没有应税行为发生。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融资、促销为目的,在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之前以诚意金、意向金、认筹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实质上是为了担保自己的购买行为而给付的担保金,因此不应作为预收款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