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主体

(一)代理主体

《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规定,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修改)第四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

(2)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3)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代理主体呈扩大趋势,使税务代理更加符合专业化服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对比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的资格规定和程序要求,得出以下结论:税务代理强调的是机构代理,拒绝个人名义实施的代理;在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一些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代理,参与诉讼;税务代理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代理是有区别的,行政处罚的代理应该与行政诉讼代理的要求相似,可以个人名义实施代理;税务代理从业过于宽泛,限定为机构实施代理。

目前,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代理记账机构不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关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有明确的人员资格限制,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不用说,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求取得司法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需要指出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税务代理,必须在经营范围内注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否则不能允许其从事税务代理。

目前对税务代理从业资格没有诉讼代理限制严格,正因此出现了税务代理行业混乱的局面。一些个人大批量地加入了税务代理的队伍,有的借名,有的以劳务名义,有的以兼职会计的名义,造成了从业人员鱼目混珠。笔者建议,在修订征管法时,把税务代理纳入其中,专节明确资格与代理权限、责任等,可以借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