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收入来源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的。特别是收入来源控制地标准,不再考虑注册地的区别,以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作为一个标准来解决这一分歧。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
一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登记注册地在中国的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属于《民法典》中的法人企业。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法人来看,无论是营利法人也好,还是非营利法人也好,都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这一点从实质上看,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中一部分,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二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取得的收入与中国境内有联系的企业,既有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有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还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一类纳税人,多数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企业。规定以上企业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保护税基的需要。这些企业可以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的规定,这些企业来到中国,仍然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企业可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这些外国企业尽管不是中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法人,但仍然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按照中国的法律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外国人来到中国就业生活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