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掩盖下的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

  四、假合同掩盖下的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

从近年来高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看,有些是通过虚构合同的方式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披上合法的外衣,但由于没有资金流、货物流相印证,最后还是被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识破,还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李某东、李某成、高某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上诉案 (11)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下半年,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东、李某成商议,让李某东和李某成到南方开石油贸易公司做石油生意,不需要垫付资金和实际经营,只负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交税,按每开一吨油提成3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作为开票的费用。被告人李某东、李某成、高某根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业务情况下,帮助齐某接受山东、辽宁等地石油企业虚开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370份(共计238 507.674吨,价税合计713 336 883.36元)。之后,李某东等人通过“变票”的形式,在没有实际加工的情况下,虚开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630份(共计230 526.928吨,价税合计702 107 325.58元)给辽宁盘锦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盘锦某某沥青有限公司。辽宁盘锦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盘锦某某沥青有限公司持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85 276 059.53元和16 739 533.68元。上述发票又通过其他公司循环虚开等方式开回给山东、辽宁等地石油制品企业。李某东、李某成、高某根利用丽水某某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变更货物品名的方式使国家消费税损失280 781 798.30元,非法获利526.5万元。

争议焦点:没有货物实质交易并虚构合同,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方观点和理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没有实质货物交易,纯粹买卖发票,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

李某成等人的观点和理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与下游企业、上游企业之间的交易有合同,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没有虚开专用发票的故意。

法院判决:

(1)关于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问题。根据被告人李某东、李某成、高某根等人的供述,毕某1、刁某1、代某、刘某1、吴某、刘某2、项某等人的证言印证,李某东等人与涉案上下家之间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在案亦无证据支持本案的上家和下家进行了直接的石油货物交易。李某东等人在2个多月中,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购销合同,伪造货物交易背景,虚构货、票合一的假象,接受他人虚开的以原油为进项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0份,价税合计7.1亿余元。同时,李某东、李某成等人还在没有实际采购、协商、签订合同以及实际加工生产的情况下,将货物由原油开成燃料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0份,价税合计7亿余元,涉及燃料油数额达23万余吨。在案证据足以证实,相关购销合同均为配合李某东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构。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购销油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李某东、高某根及其辩护人辩解上家与下家之间可能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理由,李某成辩解其不知道开票的不真实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同时,在案查扣的购销合同均系李某东等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构,李某东的辩护人称李某东对合同进行了审核,没有虚开故意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2)关于主观明知问题。被告人李某东、李某成、高某根等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编造合同和虚假资金走账,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在没有生产和加工的情况下,改变应税货物品名,虚开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东等人还在没有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虚构货物运输,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会计人员吴某、项某、刘某均证实,作为贸易公司,开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出增值税货物品名需一致,如果有加工必须有加工发票,三人多次向李某东等人催过加工发票,但李某东等人一直拖着没有给他们。

(3)关于税收损失和行为危害性。被告人李某东、李某成、高某根等人通过变票行为,导致国家消费税损失达2.8亿余元。下家辽宁盘锦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盘锦某某沥青有限公司通过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02亿余元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收的巨大损失。李某东等人还获利526万余元。李某东等人称其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其行为没有危害性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高某根称其进行虚拟交易产生利润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相反给国家税收带来好处的辩解,显不成立,不予采信。

(4)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李某东、李某成等被告人通过变票的行为,在没有实际货物和实际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原油开成燃料油,供下家到国家税务部门进行抵扣税款,下家辽宁盘锦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盘锦某某沥青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1.02亿余元的税款。同时,李某东、李某成等人也获取了526万余元的非法利润。此外,李某东等人在没有实际运输的情况下,虚开了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原判认定李某东等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无不当。李某东、李某成、高某根对原判定性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评析: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还原案件事实,从货物交易、合同签订、货物运输等几个方面一一查证,厘清了李某东等人的行为实质,最后予以定罪处罚。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进行的民事行为,按《民法典》的规定也不予承认,何况这个行为还是以侵犯国家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