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收入与增值税应税对象
《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从以上条文规定,可以总结以下三点:一是承揽业务范围,既有加工生产式的,也有技术服务式的;二是在材料的提供上,既可以由定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三是承揽人可以再转承揽。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部分服务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承揽合同的内容,有很多具体合同,本文仅介绍以下几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