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分类,清切简当

(一)以法分类,清切简当

景岳在《新方八阵·新方八略》中明确指出:“方以立法,法以制宜,此方之不可无也。”强调了方与法的密切关系。在对新方的编排中,时时紧扣着治法对立方的影响,使众多之方按补、和、攻、散、寒、热、固、因八大治法,有纲有目地以类相众,避免了明代以前那种或过于繁杂,或过于简略之弊端,能更好地指导临床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