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优质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原则
2025年11月01日
一、制定优质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原则
制定标准的总体原则: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在责任制整体护理的模式下,护理人员全面履行护理工作职责,为服务群体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此外,应以卫生部下发的《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检查评价标准》为指南,结合医院的具体实际进行制定。在制定时还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
针对工作目标进行制定,“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是优质护理服务的最终目标,因此,优质护理质量标准制定必须与此目的相符。其次,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标准要反映患者需求,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围绕“改革护理模式,履行护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的工作宗旨,以此设置考核评价指标。
(二)统一性原则
标准的制定,各管理层级间应统一,以避免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护理质量标准必须服从于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省级标准、地区或市级标准等。优质护理服务质量标准应与卫生部、卫生厅《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评价标准相统一。
(三)科学性原则
优质护理服务质量标准要符合护理质量管理规律和护理事业发展规律,并有科学完善的管理方法,从标准的建立、落实、督查评价、信息及持续质量改进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
(四)实用性原则
优质护理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与国家、医院的工作实际结合,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各类指标应可测量、可控制,符合临床实际。指标太低不能发挥监控作用,指标太高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也不利于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推进及长效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