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范市场退出机制

一、完善、规范市场退出机制

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既要依法入市也要依法退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永葆市场经济的活力。根据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自愿退出与强制退出两类。其中,强制退出又分为司法退出和行政退出,前者主要是指破产和强制清算,后者主要是指行政上的吊销和注销。企业法人终结市场主体身份退出市场的标志是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还须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方能退出市场。而工商行政部门的数据显示,每年全国都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吊销后并未经过清算程序,没有完成注销登记手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8]在实践中“休眠”公司的大量存在,不仅妨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危害了交易的安全,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市场主体往往同时与多个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当市场主体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纠纷便在所难免。当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当事人一般首选通过个案诉讼、仲裁等方式获得执行依据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解决。但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资产又不能满足全部债权人的清偿请求时,仅仅依靠原有的民法债权、民事强制执行等制度将不能公平地解决所有的债务清偿问题,于是破产制度应运而生。破产法律制度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体解决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独特路径。对于那些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制度,有序清偿债务后规范退出市场,恢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https://www.daowen.com)

破产法并不能保证所有债权获得全部清偿,但通过一整套系统完备的程序,破产法可以保证所有债权公平有序地获得清偿。比如,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必须通过破产程序进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再如,破产法规定了撤销权制度,通过对债务人相关行为的撤销,防止并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以及欺诈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此外,破产法设置了管理人制度,通过专业机构或人员的介入,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等。可以说,破产法对债权人、债务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提供了一种预防、禁止和限制性的规定,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程序化和公平清偿的制度化安排。[9]

此外,破产程序通过“一揽子”解决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债务,可以避免债务人陷入多重诉累;同时,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债务豁免的机会。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债基础,当清偿程序完结后,其债务责任也就相应免除,即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也不能再要求债务人或其投资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