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材料审查
2.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
(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最新工商登记材料等;
(4)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
(5)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6)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债权的真实性。申请人的债权已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且债务人未予清偿的,可认定申请人享有未获清偿的到期债权;申请人的债权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对申请人的相关债权凭证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查难以作出判断的,可引导申请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法申请仲裁,以明确其对被申请人是否享有未获清偿的债权。
3.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3)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重整的文件;
(4)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及职工安置预案;(https://www.daowen.com)
(5)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6)债务人至重整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7)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8)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9)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10)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整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证据材料;
(4)债务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重整方案;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