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查方式

六、审查方式

13.审查重整申请以听证审查为原则,书面审查为例外。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听证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委托承办法官主持。听证参加人员一般包括:

(1)重整申请人。

(2)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工代表。

(3)已知的主要债权人:主要担保权人、主要经营性债权人及主要金融债权人。已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应通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派员参加。

(4)当地政府已经成立清算组或工作组的,应通知清算组或工作组人员参加。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

14.在听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对下列事项进行询问审查:(https://www.daowen.com)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3)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

(4)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5)债务人股东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6)债务人是否存在转移资产、个别清偿等行为;

(7)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8)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