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法律后果
(一)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无论重整计划是否对债权进行削减,也无论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支持、反对还是未参加对重整计划的表决,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均应遵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任何债权不依重整计划均不得对重整财产行使权利。
(二)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的,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仍未申报债权,也只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而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也就是说,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债务减免清偿或延期偿还,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在此问题上,不适用主债务减轻则从债务也随之减轻的原则,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债权人设立保证之本义,就是为了使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尤其是破产时承担责任,如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不得已减免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便相应减轻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这就与保证或连带债务设立的宗旨相违背,债权人设置保证或连带债务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信、公平原则。[7]第二,重整计划是依据“多数决”原则表决通过,如果重整计划的效力及于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设有保证或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表决时反对重整计划草案,从而使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可能性降低。第三,重整计划的强裁可能未经设有保证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如在他们反对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将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责任再随之减免,这样就有可能双重侵害此部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