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情况

(二)审理情况

2012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和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条、第2条规定,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2013年3月25日,绍兴中院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https://www.daowen.com)

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的压力更加突出。玻璃生产具有特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为此,经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2013年4月13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司的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23.02亿元。2013年9月22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3年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3年12月12日经管理人申请,绍兴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