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制度概述

第二节 “执转破”制度概述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制度简称“执转破”,具体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据已掌握的证据,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从而通过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审查,以期通过破产程序统一解决相关的“执行难”问题,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制度。[9](https://www.daowen.com)

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为两个独立的程序,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互动、衔接。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执转破”制度,其中第513条至第516条的相关内容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而从制度上建立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途径。在历经两年的司法实践探索之后,[10]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公布实施《执转破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执转破”制度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