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司法实践

二、新时期的司法实践

2016年4月重庆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事宜并下发了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建立市级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任总召集人、副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发改委、财政、经信、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环保、规划、国资、税务、工商、金融办、工商局、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人为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为:研究有关企业破产处置重大事项,指定企业破产处置有关政策;研究协调区县难以解决、确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企业破产事项;研究制订企业破产的分类处置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研究企业破产处置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中可能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社保费用缴纳、财产变现、土地资产处置、房屋土地产权确认、财务人事档案存放、工商登记注销、战略投资人引进等问题;安排筹措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费等。该会议纪要构建了重庆市市级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的最新形式。在此基础上,截至2017年12月,重庆市已有26家基层人民法院与当地区县政府建立了区县一级的联席会议制度。重庆市三级法院经努力,已初步构建起了全市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多级府院协调机制,并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例如,江北区人民法院积极与区政府对接沟通,设立了以区长为总召集人,以发改委、公安、财政、经信、信访等16家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负责对破产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税收减免、财产变现、土地资产处置、房屋土地产权确认、工商登记注销、战略投资人引进,以及涉及的维稳等问题予以专题解决。联席会议成立后,多次召开会议,最终推动了重庆石英玻璃厂、重庆化工机械厂等一批长期未决的破产积案的处理。

此外,江北区人民法院还协调区财政设立了150万元/年的破产处置工作专项资金,支付“僵尸企业”“无产可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上述资金,该院制定了《破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费用支付标准、用途、申请材料、支付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每件破产案件援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由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决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

另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及时启动府院协调机制,就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化解矛盾、政策扶持,以及战略投资人引进、金融债权人沟通等问题主动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通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市国资委、金融监管等部门,保障了案件顺利推进。协调过程中,法院通过事前论证、事中协作,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研判破产重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订破产重整各个环节的工作方案,把好法律关,确保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推进重整工作。同时,通过府院协调机制妥善解决了诸多疑难问题。

【注释】

[1]参见程品芳主编:《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8页。

[2]王欣新:《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案件审理》,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7日,第7版。

[3]参见谭丽红:《国有及市属集体企业破产案件法院主导政府协调机制研究——以兖州市破产案件为例》,载《山东审判》2010年第5期。

[4]参见王欣新、王斐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法——以政府保障破产法实施为例》,载王欣新:《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

[5]参见王欣新:《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案件审理》,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7日,第7版。

[6]参见王欣新、王斐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法——以政府保障破产法实施为例》,载王欣新:《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https://www.daowen.com)

[7]参见王力新:《国企破产操作过程与政府责任——以衡阳轧钢厂为例》,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8]参见王欣新、杨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

[9]参见齐明:《中国破产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19页。

[10]参见程品芳主编:《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8页。

[11]参见谭丽红:《国有及市属集体企业破产案件法院主导政府协调机制研究——以兖州市破产案件为例》,载《山东审判》2010年第5期。

[12]同上。

[13]参见王海燕:《破产清算的税务处理》,载《会计师》2015年第6期。

[14]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中的定位及职能》,载王欣新、郑志斌主编:《破产法论坛》(第10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94页。

[15]参见姚彬、陈亮:《破产程序中税务问题综合研究》,载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boomstarlaw.com/ctt/26/1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8月21日。

[1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罗鑫:《涉房破产企业在建工程续建的困境与解决方法的探索》,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

[17]参见王欣新、张思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房屋产权界定与合同履行》,载王欣新:《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