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三大程序的共性

二、破产法三大程序的共性

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程序设计,学者将其称为“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理念,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统称为破产程序,适用“大破产”概念,称为“大门”,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又是一个个具体的程序,可以称为“小门”,就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大厅是公用部分,而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7]三大程序之间虽各具特色、差异明显,但因其存在“公用部分”而又具有共性。

(一)价值追求上强调保护各方利益

公平受偿,是破产制度的立法之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制度都贯穿这一基本原则。但随着企业拯救文化的蓬勃发展,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已不仅限于公平清偿债务之目的。从均衡受偿、平等保护债权人到开始关注债务人企业,再到通过破产制度调整产业结构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并重的变化过程。[8]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在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外,更侧重挽救债务人企业,兼顾债务人利益亦成为其制度基础。对于破产程序的选择,采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还是破产清算,企业主体退出市场消亡还是向死而生,折射出社会整体利益对企业个体的影响。

(二)法律关系上多重交织

与普通民事案件较单一的法律关系不同,破产案件涉及的主体多、范围广、法律关系多元。破产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破产企业为基点,辐射至与之相关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与税收、工商管理、社会保障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有时还涉及刑事处罚等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的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又包括债务人企业与组织内部的企业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涉及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管理人与债权人以及各债权人之间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关系。

(三)制度设计上适用特殊清偿规则

破产程序是在企业特定条件下适用的一系列规范集合,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清偿规则与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清偿规则不同,正常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规则被排除适用。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同类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在非破产清偿中,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可能造成普通债权人实际受偿率的不同,先获得清偿者的风险小于后获得清偿者的风险。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虽然存在参与分配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实际上明确、彻底地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适用。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确保同类债权人清偿比例相同是破产程序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制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还是清算分配方案都以此为标准。

二是个别清偿无效规则。个别清偿既包括债务人企业的主动清偿即自愿履行行为,也包括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强制执行。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一旦受理,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执行均应中止。除使债务人财产获益外,个别清偿行为均无效。前述规定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都适用。

三是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破产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人受到暂停行权的限制,在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中虽然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其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初仍受到中止执行之限制,且应以单独处置不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为底线,其优先地位并不绝对。

(四)决策机制上给予当事人自治空间

破产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在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要通过举证呈现案件事实,结果由法官裁断,而破产程序体现出当事人参与度更高、尊重当事人集体决策的特点。破产程序中设置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制度,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提出以及通过,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的达成,这些对破产程序的走向、债务人企业命运起主导作用的环节和内容,多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博弈以及集体意志。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债权人会议角色有所加重,管理人则成为破产程序的中心,而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破产程序的指挥和对相关主体的监督。[9]

(五)社会效果上实现资源再分配

破产法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和清偿问题。[10]此外,在债务人企业内部,债务人企业权益与出资人权益也可能存在冲突。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是以各方协商的方式解决这种冲突,破产清算程序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规则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利益,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从这个角度来讲,破产制度是一种对既存的有限资源实现重新分配的途径,对各主体间冲突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安排,以追求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