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建工程处置

四、在建工程处置

企业破产中涉及房地产问题的府院协调突出表现在对在建工程的处置上。企业破产中的有关在建工程一般是指房地产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而停工,或者超过预计竣工时间一定期限以上没有竣工的工程,俗称“烂尾楼”。工程主体已经建成,但水、电、交通等配套设施不齐全的房地产项目也包括在内。[16]在建工程“烂尾”的主要成因在于破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继续运营的流动资金不足,施工无法继续进行。近年来,国家出于保障民生和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对房地产市场始终保持了较大的调控力度,以破除经济中的泡沫成分。受市场宏观形势影响,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的放贷审查不断趋严趋紧。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转而以各种形式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进行融资,进一步刺激了民间借贷的市场需求,也相应抬升了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进而为自身经营背上了沉重的资金负担。一旦房地产施工过程中的资金缺口无法弥补,销售回款不畅,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形,极易出现“烂尾楼”现象,并导致房地产企业出现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促使其走入破产程序。

(一)在建工程“烂尾”的社会危害

破产企业如存在“烂尾楼”工程,对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将形成重大风险。一方面,破产企业因“烂尾楼”工程占用大量资金,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群体。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大多是以房地产形式或与房地产有关的形式存在。此外,民间借贷中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特别是自然人也是债权人群体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P2P等融资模式不断趋热,房地产企业通过相关融资模式向不特定多数人群借贷资金的行为极易踩踏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红线。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烂尾”,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债权人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一旦有关贷款债权难以得到较高比例清偿,势必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除资金借贷债权人外,“烂尾楼”工程还涉及多方利益,如开发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建材供应商、农民工、预售商品房购买人等。一旦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烂尾楼”工程涉及的法律关系将十分复杂,不稳定因素较多,如处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正是基于“烂尾楼”工程对经济和民生的相应危害,在有关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与政府之间进行相互协调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对“烂尾楼”的处置路径

处理破产案件涉及的在建工程,根据其具体情况有不同选择。但最优化选择一般是续建交付。在建工程实现复建完工,将更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受偿率,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17]但续建交付因主体不同仍存在方式和适用情形上的差异。(https://www.daowen.com)

一是整体变价出售,由破产企业外的其他主体承接项目予以续建。这一方式多用在项目尚未进行预售时,项目上负担的他项权利较少,管理人以此方式对属于破产财产的在建工程进行变价处理,以所得价款按照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是仍以破产企业名义续建交付。这一方式主要针对项目已经进行了预售,存在较多购房者的情况。相对而言,这一选择更具有优越性。首先,尚未竣工的房地产项目是破产财产的主体部分,其能否恢复施工并竣工交付,意味着能否实现该项目的价值最大化,进而直接关系广大债权人利益。其次,有关房地产项目已通过各种渠道事先销售了,其上可能存在多种竞合的请求权,如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甚至预告登记权利人等多方主体权利,其中购房者是无法回避的特殊债权人群体,其对交付房屋的需求是一个必须妥善解决的社会矛盾。如对在建工程在完工前即进行变价处理,将不可避免地损害购房者的利益。所以在有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选择进行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对在建工程以破产企业名义进行续建并实现房屋交付往往成为最优的选择,但也因此产生通过府院协调解决其中种种难题的现实需要。

(三)府院协调在处置在建工程中的作用

在建工程的续建交付需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资金来源及其运行管理;二是交房、办证。在资金来源上,一方面,政府可以作为招商引资的主导方指导搭建相应募资平台并提供相应支持,当管理人在市场上募集到相应资金后监督建立有关资金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在此情形下,政府的支持对债权人无疑具有巨大的安抚作用。政府还可以调动有关行政资源,通过行政管理方式确保募资平台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法院也应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就募资程序及资金安全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案情特殊的破产案件,出于维稳需要,法院还可以协调政府通过相关国有投融资平台向破产企业(管理人)出借资金(有关资金根据实际用途可以作为共益债务或参照破产费用确定款项性质和清偿顺位),并协调政府分工协作,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所有续建款项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核。在项目续建完成并竣工交付后,法院还需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国土、房管、规划、住房建设、消防、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根据购房债权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办证交房处理,并就项目建成后的相应变价处置所得资金按照清偿方案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