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选任及财产接管
9.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以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10.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同时,报请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定管理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11.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作出受理裁定的同时,应当报送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定管理人。司法技术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指定管理人并告知破产审判部门。“执转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执转破”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在收到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定管理人通知后,应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管理人指定通知等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以“破”字号登记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12.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刻制印章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13.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印章备案启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因债务人没有财产等原因,无开立账户必要的,可暂不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14.相关执行法院应自收到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分配的财产变价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移交管理人,但管理人认为暂不适宜移交的除外。
15.破产案件受理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于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不予移交:(https://www.daowen.com)
(1)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书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2)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书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
(3)执行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
16.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17.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1)债务人所有或占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6)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18.管理人需要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了解与债务人相关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等情况的,应当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审理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供全市法院范围内涉及债务人的案件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信息以及审理或执行法院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