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在“破”字号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
44.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简化审理的,经分管院长审批,可转为一般破产审理程序。(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决定转为一般破产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管理人,并告知其他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