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豁免
2026年03月02日
三、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豁免
“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是目前全国首例股票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H”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如何协调好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规则与破产法程序规则之间的关系,是法院在出资人组会议筹备与召开中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https://www.daowen.com)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控股股东让渡股权、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用于偿债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5条的规定,案件需设立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然而,依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9A.38条的要求,如属认可、分配、发行或授予股份等事项需要按程序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获得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香港联合交易所向重庆钢铁专门发出问询函,询问仅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是否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9A.38条的要求。接函后,管理人立即向法院进行了报告。法院经过审慎研究认为,如果召开类别股东大会,需要提前45天通知股东,且召开程序烦琐冗杂,不利于重整程序的迅速推进。另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5条已明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事实上,在重整程序中,出资人组会议已承担了类别股东大会的相应功能,股东作为出资人对其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权通过出资人组会议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经过管理人与香港联合交易所多轮次的问询与沟通,重庆钢铁向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了豁免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申请,并最终取得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认可。这是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对《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9A.38条召开类别股东会议的豁免。这一问题的解决,为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H股股东权益调整的程序适用提供了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