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整原因审查
2026年03月02日
三、重整原因审查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应当认定具备重整原因。
6.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7.债务人的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https://www.daowen.com)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1)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
(2)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
(3)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
(4)导致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