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磋商中的利益诉求

二、重整磋商中的利益诉求

为了描述一个博弈,通常需要从参与者、参与者的策略空间、参与者的目标函数、参与者的行动顺序以及信息结构着手。其中的核心要素是参与者本身的利益诉求,放到法律关系中去考量,便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33]在破产重整中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以及管理人、政府等诸多参与者,这些主体的利益诉求具有多元化的特征。

(一)债权人

债权人在重整磋商中的利益诉求体现得比其他主体更复杂,因为其既有作为债权人整体而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内部之间也会在利益分配上产生矛盾。

1.担保债权人

担保债权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首先要承受的限制就是其变现权暂时中止行使。在实践中,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的最大阻力往往来自担保权人,因为在重整计划中,其债权在获得实现之外并不会得到额外的保护。[34]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担保债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清偿,而进入重整程序将大大延误担保财产变现,也会增加担保债权获得清偿的不确定性。在部分案件中,担保权人不仅在债权人会议中强烈反对重整,还通过信访等方式反映其诉求。

2.普通债权人

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排在优先权人、税收债务和职工债务之后,其享有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比例获得清偿的权利。普通债权人的首要利益诉求为获得全额清偿,其次是将自身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普通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接受与否基于其对重整可能性、重整后公司经营能力以及破产清算中自身获得清偿数额的综合分析。因此,若普通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一无所获,则其通常会因为并不会有更大的损失而选择接受重整计划。在方案中加入与将来经营利润挂钩的补偿条款,更容易驱动普通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

3.职工债权人

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福利保障等而具有债权人的身份,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职工债权在债务清偿中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地位。此外,职工保持就业的诉求也与公司重整所追求的目标相契合。(https://www.daowen.com)

(二)股东(出资人)

股东作为公司剩余财产的最后索取者,其在重整计划中的利益诉求取决于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程度。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此时股东权益为零,如果公司有望复兴,则股东可能会积极参与重整磋商,以期在将来的营业中获得利润。与破产清算时,企业注销、股权归零等后果相比较,股东一般有促成重整计划通过的动力。但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各股东均希望尽量少调整自身的权益,尤其是对中小股东来说,其更希望增大大股东的调减比例。

(三)战略投资人

战略投资人向重整公司注入资金,一方面可能面临重整失败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又可能因公司复兴而实现较大收益。战略投资人认为公司具有极大的复兴可能时,其通常愿意冒着一定风险促成重整计划。但为了降低自身投资风险,战略投资人往往要求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对其投资债权予以优先保障。

(四)管理人

管理人是连接重整各方主体的桥梁。管理人因履行管理职责而取得相应报酬,且报酬作为破产费用将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促成动力通常源于其报酬的取得以及完成重整对其能力评价所带来的增益。

(五)政府

政府基于对经济秩序、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间接参与重整程序。政府往往能为重整程序的推进提供很大的助力,为便利重整而对某些规定或政策进行一定的调整,如税收优惠、经营准入资质等。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特殊企业,政府更是会积极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但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政绩或地方稳定,在重整程序中也可能向法院或部分债权人施加不当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