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须通过会议召集才能进行工作。经法定人员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并由人民法院、管理人作出必要筹备工作后,债权人会议将正式召开。
(一)债权人会议的主持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根据该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并非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宣布和通报规定事项后,该次债权人会议以及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的具体职责表现为:(1)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题和注意事项;(2)引导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如安排发言顺序、限定发言时间、宣布表决结果、决定会议休会;(3)就会议议题的有关事项询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4)宣布会议闭会,并于事后向人民法院报告会议情况。[15]
在实践中,存在管理人实际主持债权人会议的情形。由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与法律赋予管理人的职权并不相符,也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做法应予以纠正。
(二)债权人会议的一般流程
在实践中,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争议不大的破产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有关债权审核、管理人报酬审核、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事项均一并讨论通过,无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必要。而对于复杂的案件,却往往需要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流程也因讨论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书将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例,介绍债权人会议的一般流程。
债权人会议的一般流程包括:(1)宣布会议纪律;(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3)通报到会债权人人数及所代表的份额;(4)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5)人民法院通报案件审理情况,包括宣读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6)宣布会议议程;(7)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8)管理人报告执行职务情况;(9)管理人报告债权申报审核情况,核查债权;(10)管理人报告报酬及相关费用情况,核查管理人报酬方案;(11)管理人报告财产管理方案;(12)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并统计结果;(13)宣布休会。对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https://www.daowen.com)
(三)重整计划草案与和解协议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最关心的内容,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对象。一般而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并不涉及上述草案,往往需要通过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虽然在会前的信息披露中,债权人可能已获知方案的内容,但披露的方案有可能经过修改,即使未修改也有必要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方案制作人)向会议作出全文报告。对于与债权调整直接相关的内容,以及一些需要特别作出解释的地方,管理人或债务人应该在会前了解掌握债权人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提请表决前,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或债务人对方案说明得不够充分,或者其仍然存有疑问的,可以向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问询,管理人或债务人有义务予以解答。问题的收集与回答方式可以视会议的形式及问题的多少灵活掌握,既可统一收集并回答,也可以逐一收集并回答。采用网络会议形式的可以开通网上提问的通道,并以现场直播或者专人输入的方式予以解答。考虑整个会议的进程及会场的秩序问题,债权人会议主席应注意合理掌控回答债权人问询环节的时间。
(四)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表决是债权人会议的核心程序,可分为投票、监票计票、宣布表决结果等环节。在债权人问询完毕后,债权人会议主席可先对表决规则进行说明,然后组织债权人投票表决。为了保证程序公正,可以随机选出两名监票人,对表决票统计过程进行监督。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在初次统计后,再仔细复核一次。整个统计过程可安排进行全程录像,以作为电子证据存卷备查。完成统计后,表决结果要呈送合议庭,由审判长当场宣布。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对全体的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二次表决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进行再次表决,但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再次表决系双方协商的结果,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之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若拒绝再次表决,不得强制进行。
对于何为拒绝再次表决,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较难把握。对此,有些法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218条第3款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就是否再次表决进行程序表决时,过半数的成员或者代表表决权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人反对再次表决;或者在指定的时间不参加再次表决会议;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再次表决的建议的,视为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一般应当在首次表决后的3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