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前的信息披露
2026年03月02日
一、会议前的信息披露
出资人表决权的有效行使建立在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的基础上。之所以需要会前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是因为出资人需要依赖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的信息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权益调整方案,以及经营方案等的合理性、可行性作出事前评估和理性判断,以便其对是否支持草案作出选择。另外,企业重整旨在实现不同主体、利益和价值之间的调和平衡,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有利于化解矛盾冲突。
在企业重整中根据管理模式的不同,信息披露主体也不相同。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的,由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由债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予以监督。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出资人能够及时收到为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等方式。在实践中,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在企业住所地张贴、向出资人邮寄等方式较常用。另外,利用互联网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法院公众服务网、企业对外网站发布也为有效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所需披露信息的内容最为出资人所关注。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全文披露重整计划草案是最好的;否则,至少也应向出资人披露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权益调整情况。这部分内容是出资人会议的表决对象,直接关系出资人权益,也是其会前评估的重点。二是重组方基本情况。重组方进入企业的目的主要获取控制权,出资人被调整的权益也多流向了重组方,出资人的权益虽然被调整,但多数依然还是企业的投资人。重组方的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前途,也是出资人表决时重点考量的因素。三是经营方案。经营方案涉及挽救企业的重要举措,更事关企业的持续经营,其是否切实、可行,对出资人的表决判断也产生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或债务人除要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外,还要注意收集出资人对权益调整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及时修改完善后再将其提交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