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
管理人分区分级管理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工作中,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在高效、快速指定管理人的同时,确保破产案件难易程度与管理人的能力相匹配。管理人分级分区管理制度,改变了原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管理人名册、摇号确定管理人的模式,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所在辖区名册的编制、摇号选定管理人和对管理人进行工作评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择优选定一级管理人,重大破产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这种管理模式,实现了名册编制、管理人选定和评估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般应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进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