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1条虽然规定重整计划中应当包括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但对其期限的长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立法通常规定了6~12个月的执行期限。根据学者对我国重整实践的考察,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从1个月到3年不等,也有个别上市公司确定了长达8年的执行期限。[25]重整执行期限的长短与重整制度的功能发挥密切相关,执行期限过长,则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难有保障,执行期限过短,可能又未给重整企业充足的经营恢复时间,一旦重整计划执行失败,之前因重整而产生的成本都将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我国立法未强制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是基于这样一种考量:破产法只应对重整计划的提出和批准设定时限,至于重整计划执行的年限则应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协商的范畴,是市场行为,法律不宜作硬性规定。在重庆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执行期限很短,如“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有的执行期限较长,如“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重庆钱塘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均将重整执行期限设置为5年,这一相对较长的执行期限是与债务清偿安排及经营方案相对应的,就重整计划执行的当前阶段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其最终效果尚待时间检验。(https://www.daowen.com)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不同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但在多数重整案件中,二者长短是一致的。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依旧是关系人合意的结果,确定具体期限的考量因素主要为监督效果和监督成本,即在执行期限不长的情况下,全程监督更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若执行期限过长,考虑监督成本的问题,则需要关系人结合经营方案实现的难易程度及可行性等因素确定是否有必要适当缩短监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