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主体的职权及义务
如前所述,由于立法未就重整执行监督作出详细规定,加之目前管理人队伍良莠不齐,容易导致监管缺位或者过度监管的情形,因此,细化执行监督的职权及义务确有其现实必要性。
(一)执行监督之职权设计
为避免出现监督空白或监督错位,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职权内容包括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印章的使用。债务人在正常生产经营中难免会频繁使用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在实践中,管理人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往往会继续保管印章。通常管理人会制订印章使用审批流程,并对债务人每次使用印章的情况进行登记。但生产经营行为的效率优先与用印审查程序烦琐之间的矛盾,往往难以有效避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一般将印章交予管理人管理,由债权人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此操作方式的好处是:一方面,管理人能及时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债权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利用丰富的经验判断生产经营行为的正当性。
二是监督重要决策。债务人在实施经营行为时,所作的决策分为一般决策和重要决策。一般决策可以由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许可,并经盖章确认即可发生效力;重要决策除依照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外,还应接受管理人监督。重要决策主要是指决定正常营业行为以外的重大开支、提供担保,重要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放弃权利和企业重要人员的人事任免等。
三是监督资金的使用。监督资金的使用,由债务人设立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的所有收入均存入该账户。债务人每季度或每半年应向管理人提交资金使用计划,还需向管理人汇报该季度的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并附上账户流水明细。若资金使用情况与流水明细不一致,管理人有权询问经办人员,并要求其提交相应的收入、支付依据,经办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四是监督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及债权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事项。若有重大事项,债务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经过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公司的重大债务、重大违约行为、重大亏损,公司资产被查封、扣押,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等。(https://www.daowen.com)
五是建立监督例会制度。除日常监督外,设立例会监督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督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客观地向管理人汇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例会采取固定的时间,参会人员包括债务人各个部门负责人、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债务人汇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情况、债权清偿情况、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公司近期的重大情况等。
(二)执行监督之义务设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监督主体在履行前述职权时,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促使其积极履行职责。
一是忠实勤勉义务。监管主体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财务账簿及经营事务等;定期询问重整企业经营状况、检查有无渎职现象、跟踪债权清偿情况;发现渎职或怠于执行重整计划的人员,应当及时按照重整计划予以更换;保守监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如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机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现重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按期清偿债务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二是保持中立义务。破产重整是挽救企业、清偿债务的一种程序,所涉及的各方主体既有一致的目标,又存在各自的利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同样存在利益博弈的情形。监督主体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事务,同时也要注意平衡利益。
三是信息公开义务。仅在监督期限届满后提交监督报告显然不足以披露执行期间的事项,亦不利于利害关系人了解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在实践中可以通过邀请人民法院、政府职能部门、债权人委员会参加监督工作例会,定期向利害关系人提交监督报告等方式公开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