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偿方案
1.税款债权
因企业欠税无法开具发票,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故先行偿付欠税款,恢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共计542,853.00元,加上应支付的社保费用为626,573.33元。和解后,先行发放继续工作职工工资大约30万元,同时缴纳职工部分社保费用30万元。社保费用全额清偿后,管理人退出并注销管理人账户,由债权人委员会接管。
4.设备回购(https://www.daowen.com)
回购两江融资租赁公司和裕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5台保证正常生产的必需设备,预计100万元,用售房款支付。
5.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管理人确认的无异议普通破产债权共计60笔,合计81,796,485.18元,本金66,742,811.76元在18年内清偿,第1~5年每年清偿2%,第6~10年每年清偿4%,第11~15年每年清偿8%,第16~18年每年清偿10%。每年清偿一次,清偿工作由债权人委员会承担,在每年2月20日前支付完毕。
6.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因和解协议执行期为18年,周期长,对未申报债权人的影响大。故预留30日,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后30日内补充申报,确认后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方案受偿;逾期仍未作申报的,按照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特殊情况的处理
公司如遇拆迁,拆迁款由债权人委员会统一按比例分配。如果因市场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的,经债权人委员会决定,归还期限顺延。一个年度内清偿比例未达到约定清偿比例的,在下一年度进行补充偿还。债务人经营状况转好的,经债权人委员会决定,应当提前清偿。债权人不得因为债务人一个年度未按时清偿即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连续两年不能达到约定即每年至少清偿100万元,可以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4条规定,申请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