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刑事案件审查
2026年03月02日
四、关联刑事案件审查
在破产审判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非常突出,由于部分法院在申请审查阶段对破产重整与刑事案件处理的协调衔接未予以充分考虑,导致受理后重整程序无法推进,甚至激化了相关利益主体的矛盾。
考虑实践的需要,《指引》第15条规定:债务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应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法院联系,了解刑事案件相关情况。刑事案件的处理对重整构成实质性妨碍的,可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债务人相关财产未作为赃款赃物依法追缴,或者债务人的资产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处置的,可以另行依法申请重整。(https://www.daowen.com)
上述条款强调在重整申请审查时,人民法院应当了解相关刑事案件的情况,刑事案件对重整构成实质性妨碍的,应认定其不具备重整条件,对重整申请不予受理。待刑事妨碍因素消除后,可另行申请重整并接受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