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重整裁定应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告。(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